西安市住建局提醒: 租金贷等高风险租房情况要警惕
■记者赵辉
“房子”是人们生存生活的头等大事,“买房”要谨慎选择,“租房”也不可粗心大意。岁末年初,西安市住建局提醒有租房意向的市民,租房时要警惕这几类高风险情况。
第一类“租金贷”陷阱
别稀里糊涂就办理了“租金贷”
有的租赁企业以“零中介费”、“押一付一”、“押零付一”、“分期付款”、“按月付租”即享“房租和服务费折扣”等宣传,诱导租客办理租金分期贷。还有部分租赁企业与租客签订的“合同”既是租房合同,也是贷款合同。这些“合同”中可能仅有一个条款甚至是一句话提及贷款事项,而且写得很模糊,甚至租客都看不懂。
在业务员“这个没太大影响”的含糊其辞中,很多人稀里糊涂就办理了“租金贷”,“不明不白”地“被贷款”。这种情况下,租客往往会面临贷款合同不易撤销、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
第二类“长收短付”
租赁企业一旦出现经营问题或给租客带来较大损失
“长收短付”是指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租赁企业利用支付租金周期长短不同、租金价格不同的方式,如果租客月付租金价格就高,租客半年付、年付租金价格会降低,吸引租客一次性支付长时间租金。然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支付给房东,将差额部分用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用途。如果一次性预付较大额度的房租,一旦租赁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可能给租客造成较大损失。
第三类“高收低租”
房东和租客可能承担了转嫁来的风险
“高收低租”是指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租赁企业从房东手中高价收房,往往高出市场价,再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出。通过诱人的租金价格,获取房源和租客,快速积累资金和抢占市场,却把风险转嫁给房东和租客。一旦资金出现断裂,就会导致本应支付给房东的租金已被用作其他用途,租客明明已支付了房租,但房东却无租金可收,租客和房东双双利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高收低租”与“长收短付”经常同时出现,一旦租赁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发生“爆雷”,往往导致大量租客、房东利益受损,“钱房两空”,危害极大。
第四类合同内容模糊不清
易导致租赁纠纷
租赁房屋过程中,若产生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是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或缺少重要内容,会使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对合同内容理解产生偏差或无合同履行依据等情况,导致租赁纠纷频出。比如:押金的抵扣用途不清晰,租赁到期后出租方以损坏设施等名义,扣押租客押金;租赁期内房屋的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坏的,房东应承担的维修义务或租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不清,维修和赔偿时互相推诿;租赁期满后的租赁期限约定不清,租客想要续租但房屋已租给了其他人;租赁期满后的租金涨幅约定不清,房东随意涨价租客利益受损;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房东或租客承担约定不明晰;房东或租客有违约行为的,赔偿事项约定不清,造成另一方权益受损。
第五类“隔断房”
风险隐患大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隔断房”是指在一套房屋内违规私建隔断墙、私改房屋建筑结构,打破房屋原来的内部空间设计形成多个所谓的“独立单间”。“隔断房”房主通过改造可以将房子出租给更多的人获取更高的收益,但对于租客来说,风险隐患可不小。“隔断房”减少人均居住面积,影响采光与通风,租客的居住安全性、舒适度无法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隔断房”往往会堵塞房屋的消防疏散通道,改变用电线路,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冬季用电量增大,本来就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对于“隔断房”来说更是“高危时期”。
市住建局提醒,租赁当事人如遇租赁纠纷,要注意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应先与另一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辖区住建局等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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