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西安仲裁裁决首案

陕西农村报 2021-01-08 01: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陶玉琼)1月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这是民法典实施之后,西安市适用民法典作出裁决的仲裁案件第一例。

该案申请人为福建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沿海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和11月,申请人先后与被申请人订立(建)字-24号《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字-32号《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约定履行了渣土外运等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为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递送了《工程款支付催告函》。2020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支付12万元后再未付款,迄今尚欠申请人399万余元。

依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2020年12月4日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事实,开展公开辩论。仲裁庭本着双方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当庭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

1月4日,仲裁庭在充分开展庭审调查的基础上,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作出裁决,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拖欠工程款及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起仲裁案件的裁决,标志着西安市仲裁工作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仲裁是市场主体解决因市场交易产生纠纷的重要途径,民法典的施行将对仲裁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案首席仲裁员白保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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