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作案16次 抢劫9万余元 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通讯员权波蓉)头目、打手、卖淫女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4个月内实施抢劫16次,抢劫数额9万余元。12月23日,莲湖区法院对以杨某为首的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杨某组织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已判决)等人充当打手,纠集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等人为卖淫女,形成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由杨某通过网络上线龙某(化名,另案处理)获取嫖客信息,将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权某某等男性被告人,带领卖淫女到酒店为受害人提供性服务,后男性被告人进入房间,采取堵门、亮纹身、推搡、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方式,以索要服务费、车费、保护费等名义强迫受害人交出钱财。
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累计作案16起,抢劫数额91460元。每次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给杨某,由被告人杨某在实际参与的犯罪集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因该案被告人池某、樊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莲湖区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于2020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以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为骨干,被告人田某某、池某、樊某某为成员,6名被告人之间有明显层级,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为非作恶,实施抢劫犯罪16起,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莲湖区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1.5万元。被告人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年又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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