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推动力系列报道(11) 西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措施 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明明交了1000元电费,收到的信息却显示只产生了500多元的电费,剩下的400多元去了哪里?很多商户都搞不清楚。商户给商场预交的电费,就这样成了一笔糊涂账。
按照陕西省电价销售目录(非峰谷目录),一般工商业电价最高为0.6237元/度,个别商场却收到了1.1元,如此天价电费,让商户们觉得不堪重负。
此事经过华商报报道之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出动,赴现场检查,就此事展开调查。10月2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文,11月10日之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
商户投诉吾悦广场天价电费
在西安吾悦广场的抓娃娃机店停业后,商户程丽清点了一下账目,被电费服务费吓了一跳。她一共交了10000元电费,除了税,电费5000多元,电费服务费近4000元。“电费0.6437元/度,还有0.467元/度的电费服务费,算下来每度电的费用为1.1107元,这算不算天价电费?”
华商报记者在吾悦广场走访商户时证实了此事。算了一下程丽手中的13张发票,她共预交电费10000元,供电电费总额为5128.66元,企业管理服务费总额3966.59元,税费总额为904.75元,在预交电费中,电费服务费就占了将近40%,程丽说:“这么多商户,一共收了多少电费服务费?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又是多少?商场没公示过相关账目,这就是一笔糊涂账。”
转供电不允许用电费形式收取
2018年,省物价局(现已并入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
2019年5月24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中要求“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陕西省电价调整政策红利及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予以截留。”价格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从电价销售目录看(非峰谷目录),综合不同用电分类,一般工商业电价最高为0.6237元/度,最低为0.5837元/度(不含榆林)。
清退违法多收电费14024.054万元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重点治理工作,截至12月3日,全市共清退2346户转供电主体2018年以来违法多收电费14024.054万元,涉及终端用户139402个,立案3起。
今年10月份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难点及在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印发《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排查整治的主要任务、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把“转供电环节截留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红利”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每天“一报告、一督查、一研判”,全面调查核实。同时,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地毯式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西安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协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当事人称电费正常了
日前,华商报记者再次回访了当时投诉天价电费的当事人程丽,她告诉华商报记者,此事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商场恢复正常的电价,目前,商户们已经恢复了0.6437元/度的电价。至于多收的部分,自己和商场协商后,商场给她找了一个摊位,让她免费营业一段时间,这个方案她也认可。所以,现在问题都已经解决了。
10月2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文,文件题目为“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告知书”,要求各层级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附每个终端用户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电费退费金额等基本信息。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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