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法院公开宣判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行为
11月18日下午,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以及赵某、张某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未央区多地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炸金花、推对子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张某某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直接兑换成筹码供参赌人员赌博。赌博后,参赌人员按期将张某某提供的赌资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某某,或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入张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如参赌人员未能按期归还赌资,张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恐吓、威胁、剥夺人身自由及殴打等方式向参赌人员暴力讨债。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开设赌场,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葛某某、刘某某在多地开设赌场,其中张某某、葛某某涉案赌资数额逾440万元,刘某某涉案赌资逾7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索取赌债或因其他琐事又纠集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多次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南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参与实施一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有殴打情节。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雁塔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3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33万元;对案件查明的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违法所得44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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