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公告

西安日报 2020-10-28 02:59 大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精神,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经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组织在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现予以公告。

经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市司法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下列行政执法委托:

原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的行政执法委托;

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灞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西咸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队的行政执法委托。

西安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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