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租赁办法出台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西安商报 2020-09-14 00: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凌云龙王程鹏)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9月11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印发,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9月11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规定,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基本居住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最小出租单位标准、最多出租人数标准、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为了满足租赁住房特定需求,集中开发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规定的租赁住房集约式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等部门备案。根据《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合同约定的扣除押金条款外,不得恶意克扣押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办法》规定,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工商登记住所地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西安市将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建等部门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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