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日前,鄠邑区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葛某某等5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葛某某联合家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当选为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把控该村两委会后,葛某某等人垄断村域资源,通过大肆采挖砂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侵吞集体财产,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并豢养多名打手,逐步与李某某、张某某等村委会成员,葛某虎、葛某元等家族成员,以物流公司、农贸市场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形成以被告人葛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0年以来,该组织非法敛财、谋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数十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该村及周边的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53名被告人共涉及55宗犯罪和11起违法事实。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葛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又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组织中的4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案件查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其余13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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