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局解读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热点问题 租金押金都属于交易资金 定金不在资金监管范围

华商报 2020-09-03 02:04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9月2日,西安市住建局就群众关心的《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热点问题给出了解答。

■《实施意见》针对的对象都有哪些?

答:包括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及次承租人。“托管式”租赁企业: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企业。次承租人: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收储房源的当事人。

■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包含押金吗?

答:包含押金,本次资金监管针对次承租人与租赁企业签订的存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租客选择住房租赁企业租房时,如何进行资金监管?

答:租客在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时,会弹出提示框“是否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租客可根据提示内容勾选,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

■租客如何得知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

答:租客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知企业的监管账户。(一)租赁服务平台公示的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信息。(二)在租客和租赁企业在租赁服务平台中选择租赁资金监管后,企业监管账户信息会在合同中体现。(三)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为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租赁交易监管资金”字样。

■租客如何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答:在租赁服务平台中租客接受资金监管后,可根据租赁网签备案合同中显示的监管信息,到指定的监管银行网点或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缴存方式按时足额缴纳。

■专用账户如何设立?专户的性质有哪些?

答:“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后,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此账户为该企业在西安市范围内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租赁主体双方有争议,要提前解除资金监管时,监管资金如何处理?

答:租赁双方出现争议需提前解除资金监管时,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协商或调解一致后,在房屋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申请通过后,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或调解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如经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和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依据企业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释放租金、押金。

■《实施意见》中租赁资金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管银行对租赁交易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监管银行进行查处。

■监管资金如何对企业进行释放?

答:监管资金的释放是以房屋产权人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为依据。企业可通过租赁服务平台申请释放监管资金并提供产权人收款凭证,经监管银行核实后,会将监管资金释放到企业账户。如企业申请释放监管资金时未提供产权人收款凭证,监管资金将逐月后置释放。

■部分企业要求提前缴纳定金,定金是否在此次资金监管范围内?

答:定金不在资金监管范围内。资金监管在租客通过租赁服务平台正式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自行选择启动,签合同前所缴的定金不在监管范围。建议广大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市民签订合同前慎重缴纳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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