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法院宣判高某民等37人黑社会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8-08 00: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鸯通讯员宋博)8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民等37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高某民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水磨村村党支部书记,上任之后为把持水磨村基层政权,扶植多名亲信、亲戚先后在村“两委”会担任主要职位,并先后发展数名成员入党,从而逐步控制了水磨村基层政权,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民为首的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高某民组织、领导、指使、纵容下,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事实30宗、违法事实3宗,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高某民等人系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某民等人贿赂,为使其犯罪得逞向他人行贿提供虚假拆迁评估文件,为该组织提供帮助并站台撑腰,掩盖、包庇该组织犯罪并纵容、放任其发展,社会影响恶劣。

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发票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17名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所参与犯罪,分别被处以最高有期徒刑20年、最低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累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受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35万元;其他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总价值1.5亿元,将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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