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仙人跳”团伙抢劫敲诈勒索宣判 第一被告获刑14年

华商网 2020-07-30 14:03 大字

2020年7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区看守所对丁某毅等1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被告人丁某毅与魏甲、张某、魏乙纠集被告人田某鸽、王某、张某、张某杰、李某、许某文、王某(另案处理)、齐某宏(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池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由被告人丁某毅、魏甲、魏乙、张某等人分别与上线人员联系,获得招嫖信息后再伙同其他被告人到嫖客住宿的宾馆,由田某鸽、樊某某、池某、刘某进入房间,收取约定的嫖资后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之后,丁某毅等男性被告人对嫖客实施语言威胁、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交出钱财。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作案十三起,其中抢劫犯罪五起,敲诈勒索犯罪八起。被告人刘某虽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活动,但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杨某、王某峰、冯某栋不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杨某伙同王某峰、冯某栋、田某鸽使用上述作案手段实施抢劫犯罪一起。被告人张某华从2017年初开始从事网上招嫖的违法活动,2018年11月23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华向被告人魏甲提供了刘某录、谢某、陈某的招嫖信息,向被告人魏某提供了杜某明的招嫖信息。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审理。莲湖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毅、魏甲、张某、魏乙纠集田某鸽、王某、张某、张某杰、李某、许某文等人,以暴力及暴力恐吓、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丁某毅、田某鸽、魏甲、张某、张某杰、李某、王某、许某文、刘某、杨某、王某峰、冯某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丁某毅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田某鸽参与抢劫三次,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二次,被告人魏某、张某、张某杰、李某参与抢劫两次,被告人杨某、王某峰、冯某栋、许某文、刘某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丁某毅、魏某、田某鸽、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丁某毅参与敲诈勒索五次,被告人张某参与敲诈勒索四次,被告人魏某参与敲诈勒索三次,被告人田某鸽参与敲诈勒索一次。被告人张某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丁某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田某鸽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魏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原题为:《西安一“仙人跳”团伙抢劫敲诈勒索宣判 第一被告获刑14年》)(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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