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保护费” 4名嫌疑人及“保护伞”均获刑

西安晚报 2020-07-30 03: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实习生郑聪慧)7月28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对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保护费”张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6月30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等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非法营运车辆“保护费”,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接受该团伙请托,为其提供便利的原莲湖区交管站副站长芦某斌涉嫌受贿同堂受审。

莲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权、解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一起,盘踞在西安市城西客运站附近,利用司机或车主违法载客害怕被处罚或害怕惹事的恐惧心理,以暴力恐吓、言语威胁、举报查处等手段,以“维持秩序”“帮助叫座”名义强行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作为负责查处非法运营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芦某斌不认真履行职责,反而给张某团伙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收受贿赂,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李某权、解某明敲诈勒索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张某锋、解某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中张某、张某锋寻衅滋事两次,解某明寻衅滋事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芦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等17人44次请托,私自放行或帮助他人放行被执法机构暂扣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索取、收受贿赂17.0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决定执行张某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权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解某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万元。张某锋有期徒刑3年。芦某斌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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