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保护费”5人获刑 交管站副站长当保护伞 索贿受贿17万 获刑两年半
7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保护费”张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6月30日,莲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等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非法营运车辆“保护费”,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接受该团伙请托,为其提供便利的原莲湖区交管站副站长芦某斌涉嫌受贿同堂受审。
莲湖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权、解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盘踞在西安市城西客运站附近,利用司机或车主违法载客怕被处罚、怕惹事的心理,多次以暴力恐吓、言语威胁、举报查处等手段,以“维持秩序”“帮助叫座”名义强行收取所谓“管理费”,进行敲诈勒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作为负责查处非法运营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芦某斌不认真履行职责,反而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收受贿赂,充当其“保护伞”,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李某权、解某明敲诈勒索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张某锋、解某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中张某、张某锋寻衅滋事两次,解某明寻衅滋事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芦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等17人44次请托,私自放行或帮助他人放行被执法机构暂扣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索取、收受贿赂17.0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决定执行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权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解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张某锋有期徒刑三年。芦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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