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岗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西安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

西安日报 2020-07-07 02: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7月6日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落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等,进一步稳定就业岗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提高稳岗返还标准

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型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按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以及税务局于2020年3月份印发的《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5号)执行。

同时,西安市人社局将尽快完善稳岗返还网上审批系统相关功能。已申请2020年正常企业稳岗返还并审批通过的大型或中小型企业,不用再申请,将在稳岗返还网上审批系统功能完善后补发差额。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2020年1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按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80%予以补助(即1620元×80%=1296元)。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2020年1月至省人社厅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西安市城市低保标准700元,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每人每月60元。

线下线上均可申领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或线上申报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

线下申报的,可在参保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线上申报的,可通过http://xahrss.xa.gov.cn:8615/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统一入口申领。

失业保险金还可通过“西安人社12333”微官网、“西安人社通”APP上申请、“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申领。失业补助金手机端申领端口将于本周内上线运行。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1日。

此外,取消60日申请期限限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随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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