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单位购房资格 十多年后反悔 法官:转让行为有效,被告须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企业为员工争取了优惠购房资格,部分员工为追求经济利益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其他非单位员工,这样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涛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
2004年,被告杨某取得单位在某小区的购房资格后,经熟人介绍,将该购房资格出让给原告赵某,并出具了书面材料,载明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
此后,赵某以杨某的名义,分3次交纳了购房款,并于2008年初装修入住。但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杨某以单位规定房屋不能转让,且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单方处置无效为由,拒绝过户,原告赵某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原告赵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被告以单位内部规定抗辩,与合同法相悖。被告称转让购房资格未取得妻子同意,侵犯了共有人财产权益。但从2004年转让至今,原告已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8年开始居住,长达十余年时间里,其妻子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转让,故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配合原告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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