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法院宣判一起破坏营商环境案件

西部法制报 2020-06-09 10:39 大字

本报讯(张伟通讯员蒋莹王玲)5月26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破坏营商环境案件。该案中,被告人阻挡施工,向施工单位索取财物、强揽工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3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又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退赔受害人损失,收缴非法所得。

2009年,华南城项目进驻港务区,时任兰家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田与兰家村七组组长赵某科共同商议后,在2010年分别成立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混凝土公司,赵某科任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开始,赵某科多次安排公司人员在兰家村范围内查看,发现有正在施工的项目立即出面阻挡。为了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遂找赵某科协商,向其相关公司支付费用,赵某科等人先后敲诈勒索3家施工单位人民币21万元。

2014年,刘某田以签订合同未取得兰家村两委会授权、手续不合法为由,纠集其他被告人前往华南城五号交易广场项目工地,阻挡工程施工长达两个多月,该公司最终决定退出该项目。之后,刘某田又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负责现场施工。2017年9月,刘某田以同样手法,取得了西安华南城项目五金机电土方外运工程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村民多次围堵兰家村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并向施工单位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田、刘某牛、刘甲、刘乙、刘某学、刘某方、刘某岗、侯某望、刘某战、刘某信、刘丙、张某超围堵他人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强迫他人退出已签订的施工协议及履行的工程项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法条链接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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