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检察院 宽严相济 对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做出不起诉决定,现依法对你进行训诫......”近日,在雁塔区检察院接待室,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正在宣读着一份不起诉决定,看着对面认真接受训诫的小丁,检察官感觉到了这个孩子的变化。
据悉,在校生小丁为买耳机,将舍友的笔记本电脑卖掉。拿到耳机后,小丁寝食难安,最终他选择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舍友的损失,并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到派出所自首。因为他坦诚的悔过态度,公安机关和学校决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参与了学校安排的实习,并得到工作单位的认可。在此期间,小丁的案子依照法律程序移送到了雁塔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审查起诉。通过委托社工机构对小丁进行社会调查,并与小丁及其监护人深入谈心,承办检察官认为小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目前,小丁工作稳定,知错悔改,具备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为了不影响小丁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雁塔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雁塔区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有效实践,体现了法情并重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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