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借据是受迫所写? 法院为何驳回诉求
杜某向法院起诉李某, 请求判决其偿还借款20万元, 获得法院支持。然而,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杜某, 称自己出具给杜某的20万元借据和收条是受到对方暴力胁迫后写的, 请求撤销该借据和收条。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报案称遭胁迫写借据 警方未立案债务须还
杜某和李某都是南部县人,2013年6月,杜某承包了山西襄汾县某工程后, 请李某负责工程管理。从此,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2016年12月19日,李某向杜某出具了借据和收条各一份, 并将落款时间写成2016年5月26日, 称收到杜某现金20万元。 就在第二天,即2016年12月20日,李某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 称在西安市莲湖区某酒店发生纠纷。12月21日,李某向杜某转款9000元。12月23日,李某向临汾市公安局提交一份针对杜某的控告书, 临汾市公安局于12月26日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告知李某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临汾市公安局管辖,应向襄汾县公安局提出。
在向杜某出具借据和收条后, 李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向杜某还款, 杜某遂向南部县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20万元借款,南部县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决李某向杜某偿还借款191000元(已还9000元)。
不服判决起诉对方 请求撤销借据收条
李某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7月2日向南部县法院起诉杜某,以自己受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借据和收条。
李某在法庭上陈述,2016年12月18日,他被杜某等人从山西仁和工地上骗出,并抢走了他的手机和钱包后,将他胁持到西安,在西安某酒店开了房间后,杜某及其同伙在房间内对他实施威胁,要求他拿出20万元现金, 他表示拒绝。2016年12月19日,杜某叫来双方都认识的同乡李某龙调解,李某龙调解无效后,杜某叫人对他实施恐吓,强迫他写了20万元的借据与收条。“我在获得人身自由后立即向西安与山西两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为嫌疑人杜某等人没有到案,所以至今没有立案。”李某说。
针对李某的指控, 杜某却辩解称,2016年5月26日李某给他出具的借据和收条真实有效,南部县法院对本案已经判决。“李某在向我写借据后, 又向我转款9000元,充分说明借据和收条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胁迫。”杜某说。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李某向杜某出具的借据和收条是否是受迫所写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杜某承包了山西某工程后, 由李某负责工程管理,双方此后有多笔经济往来,也曾多次结算, 该条据系双方之前的经济往来结算后形成的可能性较大。 李某主张在受迫时出具借据和收条, 虽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 但并没有提供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的相关证据, 这不能直接证实他是因受迫出具借据的事实。且临汾市公安局出具了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后, 李某并未按临汾市公安局的告知继续向襄汾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此外,在出具借据和收条后, 李某向杜某支付借款9000元,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 李某在受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据、 收条后又向对方支付款项等行为的可能性不大。李某举出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怀疑的证明标准,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受迫订立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据和收条, 故被法院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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