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夸大宣传 消费者能否“退一赔三”
罗亚维
经营者夸大宣传商品功能,向消费者承诺“退一赔三”,消费者有购买意思表示,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案情
高山(化名)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3月15日到某购物中心的晶亮石(化名)公司专柜购买了琥珀项链、碧玺吊坠、茶晶手珠、月光石项链等,共计96897元。后来高山认为晶亮石公司、某购物中心在销售过程中大肆宣传该珠宝具有治疗和预防多种疾病的功能,诱导其购买,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高山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晶亮石公司、某购物中心向其退还购物款并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前述规定,满足原告诉求的前提条件是晶亮石公司、某购物中心对该珠宝功能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高山才具有涉案买卖合同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依据该规定,高山要求二被告赔偿购物款三倍损失的前提条件是,二被告在销售涉案珠宝过程中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中,晶亮石公司对涉案珠宝的养生功能宣传虽有少量夸大或不实之处,但基本属于如实宣传,高山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向其宣传涉案珠宝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且从一般消费者对珠宝用途的认知水平判断,晶亮石公司在本案中的夸大宣传行为不足以引起高山错误认为涉案珠宝具有治疗功能。故晶亮石公司在本案中的夸大宣传行为与高山的错误认知之间未建立因果关系。
综上,因本案晶亮石公司对涉案珠宝功能的夸大宣传行为与高山的购买行为未建立因果关系,晶亮石公司在本案中的夸大宣传行为不构成欺诈。高山要求晶亮石公司、某购物中心承担“退一赔三”的主张不能成立。
审理
庭审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晶亮石公司销售涉案珠宝时在《产品保证书》、宣传册中对珠宝性能的描述不足以使具有一般生活经验及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为治疗疾病购买涉案产品,与原告购买涉案商品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珠宝存在质量问题,对其要求退还购物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高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山未举证证明晶亮石公司宣传涉案珠宝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通过对比晶亮石公司对涉案珠宝养生功能的介绍和相关文献资料中对各类珠宝保健功能的记载,能够认定晶亮石公司对涉案珠宝养生功能的宣传虽有少量夸大或不实之处,但基本属实。对于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消费者而言,晶亮石公司对珠宝养生功能的介绍不会诱使消费者认为珠宝具有治疗作用而选择购买。故晶亮石公司的宣传行为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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