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背”债务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30 大字

魏鑫

案情

2018年底,杜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出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书将其前夫李某的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其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在债务发生之前双方已经离婚,之后杜某一直在老家生活,对债务不知情,故认为法院判决有误。

调查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通过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方式,从案件的办理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在法院一审卷宗中,关于被告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另外,申请人杜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作为新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借贷关系发生时,杜某与李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当,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据此,新城区检察院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西安市检察院支持了该院提请抗诉意见,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审。

审理

接到案件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近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

普法贴士

问: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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