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印发 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近日,《西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即日起施行。
《规定》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党委(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经济师等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负责人。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并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出庭应诉人选。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负责确定出庭应诉人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材料等准备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
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依法应当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资源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任免权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率应当达到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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