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的代价

西部法制报 2020-03-31 00:45 大字

杨扬本报记者杨铭

日常生活中,有些司机经常在路边随意停车或停车下人,这样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希望广大司机可以从中引以为戒。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网约车司机姚某驾驶轿车载着赵某行驶至某小学门口附近,未按照规范停车,赵某打开车门时,适逢李某驾驶电动车沿路同向行驶至此,与车门碰撞后,李某又与路边停放的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致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姚某在事故现场归案。

据姚某交代,2019年10月14日9时40分许,他驾驶轿车在西安市太白路接上赵某,行驶至某学校南门东20米处时,赵某让他继续向前开,停到学校门口。他对赵某说:“学校门口是网状线,不能停车,只能在这下车。”说完话,他就停车了,把车停在由东向西方向的非机动车道上。赵某打开副驾驶车门,开门的过程中与一辆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失控摔倒,倒在了前侧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尾部,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据了解,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

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宋某与赵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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