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票据案细节:操作同业户骗取近8亿元 1人被判无期

澎湃新闻 2020-03-09 20:34 大字

3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曾经轰动一时的天津银行票据案做案细节曝光于众。

2016年4月8日午间,天津银行(1578.HK)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该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告称,银行正积极配合侦办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裁定书显示,截至案发有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

里应外合、利用票据套取银行资金,造成7.8亿元损失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张仲夏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任职,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

2015年7、8月间,经人介绍,张仲夏认识了被告人吕文亮,后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即在不提供真实银行承兑汇票,只提供交易对手行、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的情况下,套取银行资金。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仲夏先后收受吕文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吕文亮与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丞公司)股东朱辉商议后,达成合作协议,吕文亮负责找资金,禾丞公司负责找同业户以及相关交易操作,套取的资金双方按比例分开使用。
2015年1月9日,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清收二部副经理秦某某(原机构业务部副经理,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资料在工行牡丹支行开立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的同业户,之后,秦某某同样使用虚假的同业户开户资料,在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和平路支行开立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的同业户。2015年6月左右,秦某某根据朱辉等人的要求,将其利用职务便利虚假设立的银行同业账户交由禾丞公司控制并使用。同年7月至9月,禾丞公司刘伟强(禾丞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辉、张顺年(禾丞公司股东)等人共同决定,先后给予秦某某钱款共计180万元。

之后,几人展开分工合作。吕文亮联系张仲夏,再由吕文亮、朱辉及其他被告人刘伟强、张顺年、马奇、汪某、张某某分别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等环节相互配合,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共同利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并通过资金过桥、控制并使用银行同业账户转款的方式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骗取资金。
2015年10月16日,张仲夏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文亮等人用于营利活动。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仲夏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文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2016年3月份,第二次挪骗的9.8亿余元资金需要偿还,但吕文亮、朱辉等人资金链已断链,张仲夏自首。案发前,朱辉促使禾丞公司退赃2亿元。

套取资金用于借新还旧、民间借贷、证券期货交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判认为,在套取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禾丞公司一方和吕文亮一方均存在对己方分配所得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挥霍性,对对方资金使用的放任性和无监管性的问题,双方对套取资金的使用均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禾丞公司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套取4笔资金支付了大量的利息、“过桥费”、“好处费”等资金成本,其中套取的第2笔资金中分账获得的4亿余元全部转入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同业户用于“借新还旧”,朱辉还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而吕文亮一方,根据吕文亮、马奇、鲁奇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书证及审计报告,吕文亮和马奇明知鲁奇已经破产且在外负债累累,仍将套取资金交给鲁奇让其从事民间高利放贷这一高风险的违法活动,在此前提下,马奇还未按照其与吕文亮、鲁奇的三人约定对鲁奇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放任鲁奇将大量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以及从事高风险的民间借贷和证券期货交易,最终造成巨额亏损。同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吕文亮、马奇不仅向资金实际使用人鲁奇索要大量“分红”,还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买房买车等个人挥霍性消费。

在对对方资金使用方面。禾丞公司朱辉等人和吕文亮一方对对方分配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均不知情,也未进行监管。朱辉、刘伟强、张顺年的供述均证实,禾丞公司在明知吕文亮不能到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仍替其填补资金还款,新套取的资金双方仍分账使用,因而禾丞公司朱辉等人对吕文亮一方资金使用以及到期能否正常还款是持放任态度的。

数人获刑,1人被判无期

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文亮、朱辉、刘伟强、张顺年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约7.8亿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仲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张仲夏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文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钱款1100余万元,其行为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禾丞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强、朱辉、张顺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仲夏、吕文亮、朱辉、刘伟强、张顺年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吕文亮、朱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伟强、张顺年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张仲夏、张顺年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吕文亮、朱辉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吕文亮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文亮、马奇、汪某分别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张仲夏犯挪用资金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吕文亮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朱辉犯诈骗罪、犯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刘伟强犯诈骗罪、犯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张顺年犯诈骗罪、犯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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