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8·03”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网络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3-05 00:45 大字

2018年以来,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与西安海关不断深化卷烟打假打私协作机制,成功破获了“8·03”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网络案件。目前,该案已刑拘3人,逮捕1人,判刑3人,海外追逃1人;查获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560条,标值7.35万元,涉案资金421万元。

案情

2018年8月9日,西安海关缉私局前往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办理退运手续的马某某抓获,办理退运的包裹内装有从日本走私的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11条。嫌疑人马某某供述,海关现场查获的包裹系其男友徐某的女儿徐某某从日本邮寄回国。徐某某在日本从事代购加热不燃烧卷烟生意,通常将国内客户的名单、地址及购买数量告知马某某,马某某收到包裹后按照上述客户名单将加热不燃烧卷烟分装邮寄给国内客户。

2019年1月7日,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接到西安海关移交的“马某某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案”。

专案组查明,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加热不燃烧卷烟信息,接受国内客户购买委托,按照客户订单在日本采购。徐某某通过微信财付通收款后将加热不燃烧卷烟邮寄回国,马某某、徐某、徐某松负责分包转发给国内客户。马某某落网后,2018年10月24日,徐某松在吉林梅河口市被当地铁路公安抓获。徐某某案发后仍滞留日本。专案组先后查获邮寄加热不燃烧卷烟450条,标值5.9万元。通过梳理销售记录,该案涉及西安李某等众多下线,通过对下线线索进行逐项排查,共计查获加热不燃烧卷烟110条,标值1.5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处罚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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