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2·05”特大假烟网络案
在“12·05”特大假烟网络案件侦破工作中,专案组查实了该团伙除陕西、甘肃、宁夏外,还涉及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江西等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多个地市的2500余条,合计27.8万公斤的假烟发货记录;抓获涉案人员14人,刑拘11人,逮捕8人;查获假冒卷烟实物307.32万支,标值400余万元;端掉仓储窝点5个,查获运输车辆6台。
案情
2017年12月5日,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未央区的一库房查获了中华、芙蓉王等假冒卷烟66万支,标值96万余元,抓获了当事人吴某。在查获现场的一个废弃纸箱上,稽查员发现了一张物流面单。根据物流面单上的线索,稽查人员立即联系西安市公安局物流侦查支队赶往“西安勤达物流公司”取证调查。
通过对此物流公司近3个月货运信息比对筛查,民警和烟草专卖稽查员发现除西安的吴某,还有陕西榆林、汉中,以及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多名收货人。发运地主要为广州、汕头、东莞等地,其中以东莞为主要发货地。
面对该案涉及地域多、数量大的情况,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与市公安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物侦支队牵头,市刑侦局、市烟草专卖局、公安未央分局配合,组成“12·05”案件联合专案组进行侦办。
2017年12月9日,专案组奔赴陕北、陕南两地,将定边的高某、榆林的石某、佳县的高某、汉中的赵某抓获,查获非法卷烟共计55万支,标值74万元,端掉仓储窝点3个。
2018年1月12日至2月4日,专案组奔赴广州、东莞、潮汕等地物流公司发货站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广州、东莞两地调取了143家疑似发货物流公司近一年来的700多万条、近一亿项物流业务数据,最终确认了新的物流发货电话,又摸排出该团伙在西安新的销售下线。
2018年1月29日,专案组对西安的下线进行抓捕,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阮某、汪某、庞某3人,在库房内查获假烟49万支,案值68万余元,同时在涉案人员手机微信中发现大量销售记录和零售信息,锁定了3人的江西余干籍上线老板高某。
在对西安方向涉案线索开展盯控的同时,专案组还发现了该犯罪团伙除陕西省以外,涉及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江西、贵州、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多个地市的2500余条物流信息,合计27.8万公斤的假冒伪劣卷烟发货记录。
2018年3月初,专案组再次南下广州东莞,锁定了该犯罪团伙在东莞负责发运的重要骨干谭某及潘某。3月24日,专案组对二人实施了抓捕,现场查获准备发往江苏无锡的假冒卷烟32万支,标值47.7万元,随后又在谭某在东莞鹏申物流园区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准备转运至广州的部分拼装烟机设备(工作台、高压风机、减速机等)。
2018年5月8日,专案组就案件侦办情况向公安部做了具体汇报。历经10个多月的艰苦侦查,由公安部督办的“12·05”特大假冒卷烟网络案件的上线犯罪嫌疑人朱某政、朱某杰、王某碧于10月13日在广东东莞被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达3.2亿元。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非法经营卷烟案(注:因该案犯罪嫌疑人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且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犯罪竞合原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处罚依据: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注:烟草制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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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