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审议通过 《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0日下午,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决定》明确,在西安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要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外地来(返)西安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本报记者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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