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带薪陪护假”不能以道德热情主导利益分配

华西都市报 2020-01-12 02:55 大字

封面评论 □蒋璟璟

近日,陕西省批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5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华商报)

“老人住院子女最多可休20天”,西安的这一新规,可说是相当熨帖人心。孝老敬老,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从来是最基础的道德信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诸如“带薪陪护假”之类的安排,同样到具体的利益调整,这是相当复杂的。

子女护理住院老人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此一规定初衷虽好,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异于是“慷他人之慨”。倘若照此执行,用人单位不可避免会支付一笔额外开支,这同样是增加了企业负担。事实上,学界关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保护过多,造成企业用工成本过重”的声音早已有之,地方立法所新增的各类“带薪假”全部强加给资方买单,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具备可行性的。

“子女护理老人,公司照付工资”,可能吗?要知道,在我们的职场内,诸如“年假”“探亲假”“陪产假”等由更高阶法律所确定的假期,尚且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地方新设的“带薪假”尽管价值正确,可本质上就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相当于是让企业来分摊一部分公民责任和公共责任。类似的举动,与“严格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在营商者看来,这未必是一个好的信号。

包括“带薪陪护假”在内,许多地方法规实则都是没有任何强制力,但其又不甘于承认自己仅仅是“倡导性”的。于是一个尴尬的现象是,许多“喜大普奔”的规定,最终都石沉大海。类似徒具姿态意义的“软法”“虚法”,空耗了政府公信、浪费了公众感情,有“法”不行,久而久之便无人再信……“老人住院了,子女该如何休假”,这原本属于是雇佣双方自治自洽的“事项”,公共部门进行了不合时宜的“干涉”“限定”,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养老,是个体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在此过程中,还是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忌“转移负担”“做好人送人情”。设带薪陪护假,除了让职员空欢喜一场、给企业施加道德压力,其实际作用是注定是极其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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