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内被小朋友推倒受伤 法院判决三方都有责

华商报 2020-01-10 01:23 大字

在商场内的游乐园发生意外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在商场游乐园受伤引发的赔偿案。

去年儿童节期间,杜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化名)到某商场内的游乐园玩耍,游乐园里一个海盗船模型滑梯深受孩子们喜欢,大家争相爬到船头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洋洋被另一名小朋友晨晨(化名)推倒,从船头跌落致伤并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杜女士认为,洋洋受伤系晨晨推倒所致,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杜女士代洋洋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持有不同意见,调解未果。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洋洋受伤系被晨晨从高处推下所致,事后晨晨的监护人也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晨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理应由监护人承担。事故发生时,游乐园内并没有安全防护,且在洋洋多次和其他小朋友爬上高处时也未及时阻止,游乐园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洋洋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杜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洋洋攀爬游乐设施时未及时制止,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晨晨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洋洋4.3万余元,被告某游乐园赔偿原告洋洋4.6万余元,驳回原告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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