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醉驾车祸死亡 法院判决同桌朋友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阳光报 2019-12-09 05:45 大字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一起因聚餐后醉驾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三名共同聚餐人员根据过错情况分别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赵生杰

2019年5月4日,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三位朋友相约吃饭,期间有饮酒,饭后各自离开。刘峰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6月24日,刘峰家属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阳、张山、杨云三被告连带赔偿刘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是西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同事,2019年5月4日,四人相约吃饭,聚餐中有饮酒,餐后各自离开。刘峰在离开途中与杨云再次相遇并有交谈,后刘峰独自驾车回家,驾车过程中与杨云接打电话,后与同方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刘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检测,刘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且刘峰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车,刘峰血液乙醇浓度已达醉酒驾车的标准。醉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基本常识,刘峰作为专业从事驾驶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认知或预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对其自身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现刘峰因醉酒驾车死亡,对该结果有重大过失,应对其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张阳、张山、杨云三被告与刘峰相约吃饭,对刘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进行提醒、劝阻,并负有通知其亲友或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的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或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告杨云与刘峰再次相遇并交谈后分开,在刘峰驾驶车辆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时,二人处于电话通话中。被告杨云放任刘峰在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鄠邑区法院结合案情,判令刘峰对其伤亡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张阳、张山对其伤亡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云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且三被告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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