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醉驾车祸致死 3名同桌被判担责

三秦都市报 2019-12-07 02:09 大字

4人相约吃饭,期间有饮酒,饭后各自离开。其中一人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另外3人随后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该3人连带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近日,这起因聚餐后醉驾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名共同聚餐人员根据过错情况,分别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刘峰与3名被告张阳、张山、杨云是西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同事。今年5月4日,4人相约吃饭,聚餐中有饮酒,餐后各自离开。刘峰独自驾车回家,驾车过程中与杨云接打电话,后与同方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刘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检测,刘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且刘峰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峰作为专业从事驾驶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认知或预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对其自身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现刘峰因醉酒驾车死亡,对该结果有重大过失,应对其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张阳、张山、杨云3名被告与刘峰相约吃饭,对刘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进行提醒、劝阻,并负有通知其亲友或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的义务。3名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令刘峰对其伤亡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张阳、张山对其伤亡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云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且3名被告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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