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案宣判 7名被告人 分别领刑5年至1年又8个月

西安晚报 2019-12-31 04:59 大字

12月30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兴等人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又8个月不等。

强行填埋教育用地基坑

2015年12月,按照雁塔区双桥头村改造方案要求,在规划的双桥国际小区DK-4地块东南角教育用地上开展配套小学的前期施工建设,施工分包方甲公司按照规划开挖形成教学楼基坑,后该项目因其他原因处于停工状态。2017年年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看中此处工地,有意利用此处建成儿童游乐园,遂联系到双桥头社区居委会主任王某兴进行洽谈。王某兴私自同意邹某某与居委会在此处合作经营游乐场,并约定居委会取得经营利润的50%,填埋基坑的相关费用由邹某某提供。

2017年3月,王某兴召集居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开会,以清理小区卫生死角为名,提出清理平整教育用地所在工地,参会的刘某林、王某旗、支某东、贾某红、陈某利、王某等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3月27日,刘某林、王某旗等人带领部分村民强行破坏工地大门门锁,进入工地内进行人工清理平整。后因人工无法达到平整土地的目的,王某兴等人召开会议决定使用机械对基坑进行填埋,并安排王某旗负责联系装载机等机械进场施工,刘某林负责在现场记工时和监督施工,同时让邹某某联系回填基坑的土方,王某负责与邹某某接洽接收资金和费用结算。填埋时,支某东、贾某红、陈某利多次去现场并协调相关事宜。雁环中路派出所民警、电子城街办工作人员多次出面制止并张贴告示,王某兴等均不听劝阻,依然施工。同年6月,已开挖建好的教育用地基坑被填埋。

强占安置房商铺和办公场所

除上述违法事实外,王某兴等7人还通过砸门换锁、扣留资料等方式驱赶原物业公司,还强占空置的安置房、商铺以及办公场所。

2017年4月,王某兴等人以原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收费太高等为由,召集会议提出更换该物业公司,刘某林、王某旗、王某等人表示同意并积极响应推进此事。之后,王某兴等人违反相关规定,由贾某(另案处理)代表双桥头社区居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2017年4月24日,王某兴指使贾某等人与新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其雇佣的20余名保安强行进入原物业公司办公场所,通过砸门换锁等方式驱赶工作人员离开,并扣留原物业公司的设备资料、强占办公场所,强迫原物业公司退出经营。同年6月18日,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取设备资料时,被再次驱赶,使原物业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2017年,王某兴违规设立内部机构资产办,纠集笼络上述6名被告人,通过撬门换锁、破坏结构、非法出售出租等方式,强占控制双桥头社区空置的安置房、裙楼商铺、代建幼儿园以及双桥头城改公司财务室和双桥头社区党支部、监委会办公室等场所,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

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此案由雁塔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青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继锋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兴、刘某林、王某旗等7人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兴、刘某林、王某旗、王某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强迫原物业公司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王某兴、刘某林、王某旗、王某实施的涉案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规定,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王某兴、刘某林、王某旗、王某有期徒刑5年和3年又6个月,并各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支某东、贾某红、陈某利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记者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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