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个人违规排放污水最高罚款10万元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12月27日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明确,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加强水质监测方面,《条例》提出,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老旧城区以及城乡接合部等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
在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城镇周边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未办许可证排污将被限制生产并处罚款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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