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最高罚200万元

西安晚报 2019-12-27 04:41 大字

1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市条例》)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将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最高罚款200万元。

修订草案修改稿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同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保持一致,分别是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2000米至1500米,“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通过保护规划划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在管理体制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强化了秦保部门的牵头作用,赋予了其一定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秦保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在具体禁止限制行为方面,委员会审议认为,现行《市条例》较《省条例》规定的更为严格的禁止限制行为,应当继续保持。因此,将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扩大到整个保护范围,在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增加“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的行为,并规定市政府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处罚额度,补充了相关较《省条例》严格内容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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