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法院判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西部法制报 2019-12-19 00:36 大字

本报讯(宋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某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运营期间,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马某,一直拖欠员工工资。2017年12月,公司十几名员工将马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被告人马某拖欠员工工资并限期改正,但马某在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018年2月28日,劳动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被告人马某拖欠1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66500元。案发后,在办案单位多方努力沟通下,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其向员工支付工资144500元,尚欠122000元未支付。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企业负责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已代其向员工支付了部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且本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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