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托管物受托人被判赔7300余元

三秦都市报 2019-12-15 02:04 大字

日常生活中,委托关系可谓十分常见,比如委托他人签字领款、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委托他人海外购物……但你知道吗,委托内容虽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但均应遵守“受托人听委托人的”这一法则。如果受托人恣意而为,就要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便是因受托人“违背指示”而引发的。

案情:受托人私自出售托管物被判赔7300余元

原告董某和被告王某均从事收购废旧纸皮业务。因王某与各纸厂关系较好,交货时纸厂会减少扣杂、不压货款,董某便与王某协商,由王某向纸厂出售纸皮,再按次收取报酬。交易两次后,董某认为这样操作不仅省事,价钱也更合理,便对王某更加信任。

今年5月,董某又将一车纸皮交由王某送至纸厂,双方商定报酬为1000元,王某领取货款后直接从中扣减。没想到,这批货物扣杂高达30%,董某当即表示不愿出售,要求王某将货物拉回,但王某却执意将纸皮售出。之后,董某认为王某在该次交易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其赔偿扣杂重量对应的货款1.2万余元。

未央法院审理该案认为,王某接受董某的委托,代为出售纸皮并收取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董某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王某在董某要求不予出售的情况下,仍坚持出售纸皮,导致交易完成且无法撤销,故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均认可扣杂不可避免,且涉案纸皮已不复存在,无法确定纸皮质量,法官故结合双方以往的交易过程、行业特点、纸张情况、过错程度及原告损失等,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判决由被告王某酌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3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受托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背委托人指示

昨天,未央法院法官杨金翠就此案说法称,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委托人而非受托人。因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也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换句话说,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说了算,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执行者,不能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指示,更不得违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即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接受他人委托,就应珍惜信任,慎思笃行,谋求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对于相应的办理结果也应及时反馈。这既是一种担当、一份信誉,也是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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