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秦都市报 2019-12-14 02: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锦)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就《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发出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西安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7层以上(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12月14日至12月3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电子邮件:xafgjscc@163.com2.传真:029-876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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