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杂谈 把戒尺还给老师

华商报 2019-11-23 02:45 大字

一般惩戒

可点名批评或面壁反省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4.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6.课后留校教导

7.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

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1.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2.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3.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4.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5.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6.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可停课停学或限期转学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2.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4.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5.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请将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尊师重道,古来有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学生的发展。

孩子需要表扬,也需要惩戒。玉不琢不成器,表扬是肥料,那么惩戒就是修剪枝叶,讲究个性的时代也要正确的三观做底子的。

该罚还是要罚,但还是要有尺度的。

惩戒要来了

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

即日至12月22日征求意见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公众征求意见。

面壁反省、家长陪读、停学转学等惩戒方式写入《规则》,对此,多数家长和老师表示拥护,认为应该将合理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家校联合教育孩子懂规矩,也有家长认为“叫家长”规定容易让学校推卸责任。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法定职权

《规则》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规则》同时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规则》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同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禁止情形。

对《规则》有意见可通过3种途径反馈

据了解,《规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各方说惩戒

面壁反省 点名批评 停课停学……

家长大多表示支持惩戒

>>学生家长

多数家长相信老师会把握好度

有家长对“叫家长”等有异议

《规则》在家长间引起热议,华商报记者采访了8位中小学家长。

家长段女士说,不能打着“关注孩子心灵”的外衣过分保护孩子,但惩戒的前提必须安全、不越位。

“我同意给老师惩戒权,要信任老师。”家长王先生说,家长教育孩子被认可的尺度,老师也应该等同。

家长杜先生说,要给老师足够的惩戒权,相信绝大部分老师会把握好尺度。

家长陈女士认为,教育部门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孩子采取不同的方式,《规则》中“叫家长”“停学转学”的规定都不是积极面对问题的办法。

“应该给老师惩戒权,但不要动辄就叫家长或退学。”陈女士说。

家长赵先生说:“如果老师平时能够严加管教,熊孩子就会少很多。”

家长何女士认为,《规则》中提到的惩戒措施都是应对熊孩子的办法,熊孩子之所以熊绝对跟家庭教育分不开,必须家校联合一起做。

>>一线教师

缺乏惩戒让孩子过度自尊敏感

惩戒规则应“温柔而坚定”

“是孩子就会犯错。我们可以理解孩子在学习、纪律、卫生等方面犯错,但绝不能以爱为名来任其肆意纵行。”陕师大锦园小学五年级班主任、语文老师张欣楠说,日常教育案例中发现,因父母疏忽,很多孩子错过了最佳教育时机。

张欣楠表示,曾经的教育过度惩戒,导致一个阶段甚至一个时代的孩子自尊水平过低,这种不足直接影响了一代人成年后的家庭生活与工作;如今的教育又缺少惩戒,这样的极端做法最终会让一部分孩子过度自尊与敏感,抗压能力几乎为零,一旦不如意就会狂躁、离家出走甚至轻生,都影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家校共育”是这些年教育改革的精粹。当家校共育体发现惩戒缺失问题的严重性时,教育惩戒规定来了。这是教育的进步,也是教育符合当下社会发展实情的需要。在尊重人权、保护孩子自尊和不影响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权,绝对利于学生成就更好的自己。

张欣楠认为,惩戒规则也应“温柔而坚定”,这样老师和学校才敢于运用手中的惩戒权,家校共育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需要的人才。

>>教育管理者

老师适度行使惩戒权才能让孩子们从小懂规矩

“我们一直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陕西师范大学锦园中学网宣中心主任孟朝阳说,连鲁迅都记得那个象征师道尊严的戒尺。而现在因为一些“校闹”,让许多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畏手畏脚,生怕“触犯雷区”。孩子不写作业、到校迟到、做错事情,甚至出现欺凌事件,老师们不敢说、不敢骂、不敢惩罚。没有惩戒的教育,让老师变得“奴性”了许多,师道尊严也被抛弃到脑后。

孟朝阳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教师肩负着立德树人的时代重任,要担当起重任,教师就应该有一定的惩戒权。当然,惩戒是要讲技巧和艺术的,教育部出台这个政策很及时。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专家有建言

惩戒规则越细越有助于实施

公布后应“广而告之” 让大众都知晓

昨日,几位教育专家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教师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也建议规则应该更细一些。

规则有助于教育惩戒权落地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但怎样惩戒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家长担心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担心被指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规范,不愿意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

熊丙奇介绍,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次教育部发布《规则》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明确了学生的哪些行为教师可以进行怎样的惩戒,有助于教育惩戒权的落地。

“建议惩戒规则应该更细。”熊丙奇认为,惩戒规则越细,老师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更有利于惩戒权的行使。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软弱的教育

教育专家、西安交大韩城学校总校长刘鹏认为,从教育的规律上来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软弱的教育,因此把戒尺还给老师有一定的合理性。

他特别指出,规定中涉及的教师惩戒免责规定是对老师的一种保护性条款。现实中,学生的个体差异很大,由于学生自身的身心问题造成的意外结果,教师理应不承担责任,这项规定非常有必要。

惩戒有利于教与学有序进行

西安周至哑柏中学副校长黄伟称,“玉不琢,不成器;木不雕,不成材;人不学,不知理。”惩戒规则有利于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正常教学行为,有利于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有利于学生养成尊师尊教习惯,健康成长。

黄伟建议,惩戒规则正式发布后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以提高知晓率。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李华

以案说法

打师案律师:

明确教师惩戒权才能避免类似案件

20年后街头偶遇当年曾体罚自己的老师,打了老师4记耳光外加2拳的男子常仁尧最终入监服刑。11月22日,常仁尧案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终于要落地了,对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是好消息。我国素有“严师出高徒”的古训。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让教师知道如何运用教育惩戒,边界在哪,在教师与家长之间明显形成了一种张力,形成一套全社会都认可的教育惩戒标准,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避免造成家校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20年后打老师”等类似案件。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李华

《规则》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3类,详细地列出各类的惩戒方法(见A01版)。

此外,还规定了针对学生一些危险性行为的强制措施,以及针对教师在惩戒中禁止的6种行为。

危险行为、藏匿违法物品、损害财物……

学生有这些问题应采取强制措施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击打、刺扎、侮辱……

教师禁止6种行为违反将受惩罚

《规则》还明确了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中的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对于违反《规则》中禁止情形,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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