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诉讼维权获支持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一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

西部法制报 2019-11-21 00:33 大字

本报记者刘嘉通讯员彭丹丹

11月4日一大早,两名当事人手捧“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公正暖民心”锦旗走进鄠邑区法院草堂人民法庭,将锦旗送给法官焦建航,感谢焦建航在办理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中公正裁判,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红是鄠邑区秦渡街道某村民小组村民。今年3月22日,李红与外村村民刘伟登记结婚,婚后李红未将户籍从原村民小组迁出,亦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李红结婚之前,其所在村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并定期向村民发放土地承包款。今年6月,村民小组再次发放土地承包款时,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给其发放。李红多次同村民小组协商未果,故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依法给付承包款。

法官焦建航承办案件后,及时审理查明案情。经查,2016年5月29日,政府向李红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承包经营期间,村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2017年至2018年,村民小组足额向李红发放了土地承包款。今年6月,村民小组在发放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土地承包款时,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给其发放。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李红在被告村民小组分配的承包地尚在承包期内,其出嫁后未将户籍从被告村组迁出,亦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被告村民小组以原告结婚为由收回原告承包地并拒绝向原告发放土地承包款,于法不符,依法应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村民小组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

焦建航在审理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对案件进行了裁判。为维护村民之间友好关系,焦建航多次前往村委会、村民小组释法说理,及时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后,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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