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发病身亡其子状告雇主 雇主被判无责主动补偿8000元

三秦都市报 2019-11-16 01:44 大字

保姆突发疾病死亡,其子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雇主被判无需担责,却主动从自己的养老金中拿出8000元作为补偿。近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法庭开庭审理。

2019年1月,席某受雇于80岁的萧某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6月6日6时许,席某突发疾病晕倒在萧某家中。萧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席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席某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后席某之子史某三兄弟与萧某协商未果,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萧某赔偿18万元。

大明宫法庭接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史某三兄弟坚持认为,其母亲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萧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萧某则称席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时,萧某说:“法官,考虑到席某照顾了我好几个月,多了我也拿不出来,我愿意用8000元作为补偿。”

经法官再三调解,史某三兄弟对于诉请的18万元赔偿数额,始终不作丝毫让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萧某补偿原告史某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办案法官就此案释法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萧某与席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席某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虽然萧某对席某的死亡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萧某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可以对席某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近年来,从事家政服务的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因雇佣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护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官也在此向广大市民支招: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查看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劳动资质等,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将要从事的工作;雇主应及时关注家政服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及时了解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出现不再适合从事现工作的情况,同时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在家政服务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并及时联系家政服务人员的家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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