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安规划局副局长赵敏获刑6年 曾索要3000余平米商铺

澎湃新闻 2019-11-11 18:22 大字

受贿:帮助手续不全地产项目办手续,收受价值24.28万元宝来轿车一辆;

索贿:负责团购房期间向开发商索要商铺,借亲属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销赃:索要商铺无法实现,销毁银行卡、转账凭证和借款协议。

1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西安市规划局副局长赵敏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赵敏获刑6年。判决书显示,赵敏曾伙同他人向开发商索要3000余平方米的商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索要财物折合两千余万元赵敏,男,1958年出生,2001年3月任西安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该局副巡视员兼办公室主任,2008年1月任西安市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2年12月任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因涉嫌受贿罪,赵敏于2018年8月20日被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

2019年4月17日,西安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赵敏提起公诉。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底至2003年初,赵敏利用其担任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西安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乐园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上提供帮助。2003年初,赵敏收受该公司股东张某给予的价值24.28万元的宝来轿车一辆。2012年初,赵敏利用其担任西安市规划局副局长、X房X小组X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华浙置业公司在取得长庆坊二期建设资格、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索要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的商铺及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赵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赵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94.28万元,其中2000万元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中院庭审时,赵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按局长安排打招呼,手续不全项目一天办理多项审核手续

2002年,西安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开发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兴乐园项目,因项目手续不全,该公司经理张某找时任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帮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星安排时任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的赵敏办理,赵敏带张某到市规划局用地、建审、市政等处室办理手续。2002年12月27日,张某为感谢赵敏的帮助,按揭购买了一辆价格为24.28万元的白色大众牌宝来轿车,张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将该车送给赵敏。

负责团购房期间向开发商索要千万元商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2010年下半年,西安市规划局为解决职工住房,成立X房X小组,时任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赵敏任副组长,负责团购工作,该局确定西安一顺实业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的形式建设职工住房。2011年7月,赵敏与时任市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党支部副书记、该小组成员令某(另案处理)商议后,由令某出面向一顺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为二人各索要一套项目配套的商铺,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推荐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为市规划局建设职工住房,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2012年1月6日,华浙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西安市雁塔区原石油仪器厂8820.1平方米土地,建设“长庆坊二期”项目。赵敏、令某又通过张某向“华浙公司”董事长蔡某某索要该项目的商铺。为确保取得商铺,赵敏、令某分别用亲属刘某、王某的名义与华浙公司签订100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华浙公司用项目1号楼一、二层的商铺抵押。建设中华浙公司提出增加“长庆坊二期”项目地下面积,赵敏同意并协调西安市规划局雁塔分局审批通过。2012年12月,赵敏调任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因索要商铺无法实现,销毁借款协议和转账凭证

2016年初,赵敏、令某得知“长庆坊二期”项目部分商铺已被他人网签,且被雁塔区法院查封的情况,遂将各自保管的刘某、王某的银行卡、转账凭证和借款协议销毁。

经西安市勘察测绘院测量,“长庆坊二期”1号楼一、二层商铺中,一层面积为1666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630平方米,两层合计面积3297.34平方米。

2012年6月,西安市规划局向职工收取“长庆坊二期”团购房首付款。赵敏让张某协调开发商,让其缓交两套住房的首付款共70万元。张某让蔡某某为赵敏交纳房屋首付款70万元,蔡某某考虑到赵敏在“长庆坊二期”项目中协调解决了土地、规划等问题,即表示同意。2013年5月12日、13日,蔡某某分两次替赵敏向华浙公司账户交纳购房款共70万元,并将首付款交款票据通过张某交给赵敏。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决构成受贿罪庭审中,对辩护人所提赵敏向开发商索要商铺一起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不按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赵敏、令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赵敏担任市规划局副局长,负责市规划局团购房工作的职务之便,向开发商索要商铺,并为保证取得商铺与开发商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赵敏、令某的上述行为显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商铺,其行为不属犯罪预备,具备犯罪未遂的特征。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赵敏所提张某主动替赵敏交房款,不应当认定为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内赵敏的供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赵敏要求张某协调开发商让其缓交首付款70万元,并无要求张某或开发商代其交付首付款的意思表示,况且当时赵敏已调离市规划局,本案认定赵敏向张某索取70万元贿赂的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赵敏收受张某甲宝来汽车一起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敏2003年初收受张某给予的价值24.28万元的宝来轿车一辆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行为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其追诉时效至2013年初。2012年7月,赵敏伙同令某向开发商索取贿赂,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追诉时效从2012年7月重新计算,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赵敏的受贿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惩处;赵敏向华浙公司索要商铺一起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赵敏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退缴犯罪所得74.28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新闻链接:西安市规划局团购房每平方米四千余元 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

2018年8月6日,华商报以《西安市规划局191套团购房大雁塔附近均价4495元/平方米》为题报道了在距离大唐芙蓉园不足1000米的长庆坊二期,西安市规划局191套团购房,价格还不到周边商品房售价的一半的消息。当日,西安纪检监察发布消息称,该报道受到广泛关注,西安市纪委监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介入调查。

赵敏受贿案的判决书显示,其受贿主要涉及的正是长庆坊二期西安市规划局团购房期间。2018年8月20日即华商报报道的14天后,赵敏被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来源:华商报 文字:佘 晖 编辑:潘 伟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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