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管委加强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设置管理

阳光报 2019-11-11 05:59 大字

近日,西安市城管委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设置管理工作,规定设置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要严格遵守“七定、七统一、三悬挂、两达标”的管理制度,要避开城市主干次干道、交通要道以及党政机关驻地和居民楼下,区县、开发区及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介入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经营事务,不得收取摊位费用。

设置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设置需求应由各区(县)所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提出,经辖区城管部门初步审核,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市城管局并统一进行公示。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开办临时食品摊群点(夜市),经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定部门同意后申请;各区(县)城管局、开发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街办提交的临时占道摊群点设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指定专人对设置区域逐一进行勘察,并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规范要求,出具初步意见,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并将许可结果书面告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统一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

设置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要严格遵守“七定、七统一、三悬挂、两达标”的夜市管理制度。“七定”,即定经营种类、定经营摊位、定经营时间、定经营价格、定经营食材、定监督公示、定垃圾分类;“七统一”即,统一经营餐车、统一经营标识、统一铺设地板、统一经营餐具、统一着工作装、统一点亮照明、统一卫生保洁;“三悬挂”即,按照程序办理并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两达标”即,卫生达标、秩序达标。

通知要求,设置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还应综合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避开城市主干次干道、交通要道以及党政机关驻地和居民楼下。距离路口不小于50米;不得在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设置;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优先选择群众需求迫切、人口密集的三类道路、断头路、空场地进行设置,严禁占压盲道,严禁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摊群点。设置过程中应在盲道两侧预留充足的行人通行空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人行道护栏,实行人车分流,确保道路畅通。

按照承诺的地点、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经营工具摆放整齐,不得占压盲道。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牌,注明占地长度宽度、经营范围、摊位数量、销售时间、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场内划线定位。凡进入临时摊群点(夜市)的经营户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作业时会产生油烟的经营户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涉油烟排放的经营户全部进店经营,不得在露天从事油炸、煎炒、烧烤作业。

因城市建设发展或其他活动等需要撤销、迁址的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通知规定,由区(县)城管局、开发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迁址意见,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所在摊群点摊贩,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局进行公示。对于自行扩大经营面积、延长经营时间、噪音扰民、不使用清洁燃料、不加装油烟净化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市城管局告知所在区县城管局、开发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取缔。

日常监管上,各区县、开发区要组织安排执法队员进行值守或流动巡查,监督检查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监管台账;不得介入临时占道摊群点(夜市)经营事务,更不得收取摊位费用。

通知要求,城管部门要做好临时占道摊群点周边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加大对流动摊贩的整治力度,引导流动商贩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摊群点内从事经营活动。对拒不听从劝导的,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记者 王怡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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