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账户被盗刷3050元,骗取赔偿 大学生被判赔偿支付宝1元
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支付宝诉西安某高校大学生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系杭州首例支付宝诉用户涉嫌骗取赔偿的民事诉讼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1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10000元。
李某称,5月16日,自己手机丢失,用朋友的手机登录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内2550元余额及500元花呗余额均遭盗刷。5月19日,李某向支付宝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支付宝赔偿被盗刷的3050元。5月30日,支付宝按照“一案先赔”的原则,在案情未清楚前,先行向李某支付了3050元赔偿金。
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再次登录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后台随即发出数据异常警报。支付宝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认为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报赔偿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宝后台数据显示,5月16日,李某的支付宝在12点28分、34分发生了2笔支付交易;当天14点28分、29分、45分,其支付宝通过密码验证发生了3笔交易,其间该账户还修改了密码;6月22日,李某两次通过人脸识别登录支付宝账户,这一系列操作的手机IMEI码均为同一个。支付宝方面表示,此操作行为表明李某在其声称已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使用了其声称已丢失的手机。
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此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通过对支付宝系统数据反映账户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请账户“盗刷”事件前后,该支付宝账户存在与李某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的异常操作,再结合李某庭审的辩解,显示在系统数据反映事实、李某报案陈述事实及李某事后解释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共计10001元。
红星新闻记者
吴丹若 李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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