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两年多蟹券还能兑换吗 律师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期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三秦都市报 2019-10-10 02:36 大字

日前,梁先生投诉称,最近他拿着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蟹票”去领大闸蟹,被告知过期“蟹票”不能领。后来商家“妥协”答应给兑付一半,梁先生还是不认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过期两年多消费者“据票力争”

接到投诉,记者及时查看了“蟹票”,并与双方进行了解。

记者看到,梁先生的“蟹票”上确实写着“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从票面上看,确实过期两年多。

据梁先生讲,这张票对应四对蟹、一瓶花雕和吃蟹工具。2017年,他们提了三只螃蟹,蟹商说可以不一次消费完,下次再用。还剩五只螃蟹和酒未领。但现在蟹商却不给兑换。

蟹商开始解释,按理说,过期了就不能用,为了照顾客户,已经延长了一年。可梁先生手上“蟹票”过期两年多了,确实没有办法给全部兑付,经过内部商定,给梁先生折半兑付。

而梁先生认为,蟹商做法不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付券“蟹票”到期,说明他们的约定责任义务结束,蟹商不给兑付蟹,他就有权要求返还购买票券的现金。

说法律师称过期也应兑蟹

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认为,此类蟹券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当适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商家出售的不记名蟹券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若该蟹券超过有效期尚未兑换或尚有余额的,商家应提供激活、更换等配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通报。

丁辉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蟹券后,即便没有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也已经与商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商家在出售蟹券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蟹券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记者多次沟通,最终该企业答应给梁先生全额兑换大闸蟹。

规定发卡人应提供过期激活换卡服务

记者就预付卡政策采访了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有关人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形式有卡、券,有实体卡,也有虚拟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提醒过期预付卡不要直接扔掉

记者查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附件看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涉及百货、超市、食品、服装、日用品、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家用电器维修等日常生活各个方面。

据记者调查,很多人对预付卡规定并不了解,曾把一些过期预付卡券直接扔掉了。在此提醒,购买预付卡时,尽量看清有效期等相关说明,尽可能在有效期内使用,体谅商家,减少因为备货过多造成的浪费。但是,若暂时不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过期,也可以向商家说明,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不要造成损失和浪费。

本报记者唐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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