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出台 申请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 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阳光报 2019-09-19 06:26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异议复核工作,西安市住建局制定出台了《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申请人和鉴定机构对复核结论有异议,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明确复核申请人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合法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以幢为单位,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超过3人时,应委托不超过3名代理人,代理复核申请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书面复核申请;身份证件(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未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同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使用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与鉴定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异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理委托书;其他相关材料。

房屋安全鉴定复核的程序包括:申请人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后,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复核的房屋已灭失的,不在受理范围。申请人签收受理通知单日期为受理起始时间。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依据鉴定房屋的具体情况,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成立复核专家组。

复核内容包括:审阅原鉴定报告;对申请复核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复核专家组及申请人、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参加的会议,听取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各自陈述,专家现场质询;复核专家组综合评议考量,给出复核意见的建议。参加会议的复核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委托人各方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席旁听。

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家组复核意见建议,做出复核结论,并送达申请人及鉴定机构。 记者 张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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