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 30日内出具复核结论

西安日报 2019-09-18 06: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拓玲朱雪娇)记者17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异议复核工作,市住建局制定出台了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合法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等复核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以幢为单位,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书面复核申请、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使用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与鉴定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异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

房屋安全鉴定复核的程序为,申请人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后,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依据鉴定房屋具体情况,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内容包括:审阅原鉴定报告;对申请复核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复核专家组及申请人、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参加的会议,听取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各自陈述,专家现场质询;复核专家组综合评议考量,给出复核意见的建议。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家组复核意见建议,做出复核结论,并送达申请人及鉴定机构。申请人和鉴定机构对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复核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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