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约3米玻璃大门突倾倒 女商户被压倒左脚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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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讯(记者 尤洁 实习生 杨拓)高约3米的玻璃大门突然砸下,黄女士下意识想用手撑起来,却无能为力。
9月11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在西安市鑫苑大都汇一商铺做生意的黄女士关门准备给玻璃大门上锁时,玻璃门倒下,黄女士被压倒,“破损的这半扇门,高2.98米、宽0.88米、厚0.015米,重量在150公斤左右。”黄女士被送到大兴医院医治,诊断为左足骰骨及跟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第1、3楔骨,第2跖骨基底部撕脱骨折。
9月17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黄女士爱人汤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9月11日上午黄女士将玻璃大门关闭上锁时,一个黑色物体掉落,面向她的左侧玻璃大门向外倾倒,黄女士与大门同时摔倒在地。
“我爱人住院治疗目前花费3万元左右,加上她受伤店铺也无法经营,我希望房东可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将剩余的8个月房租退还给我。”汤先生联系物业人员,“工作人员称商铺大门属于房东个人财产,我随后询问房东,房东给了1200元让修门,其他的说按合同算,就再也不接电话。”
黄女士与房东签订的店面房出租合同上表示,房屋租期为3年,房屋不得转租,房屋在租期间,属人为损坏应由租客负责,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房东及时修缮;若房东不按合同内条款修缮房屋,应赔偿租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7日下午,记者联系商铺物业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商铺入户门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属于商户自用部分,不在物业负责范围。
房东代先生表示,他不同意将剩余租金退还给汤先生,但同意他将商铺转租,“商铺租出去的时候是完整无损的,我已经负责了一半大门修理费用1200元,其他的我认为不该我负责,就按合同规定处理。”
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凯认为,房屋设施不是租客自己安装的,房东对房屋设备有维修和安全保障的义务,租客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导致人身损害,房东应承担相应责任。刘凯表示,租赁关系和人身损害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房屋不能满足汤先生安全使用需求,汤先生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至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汤先生可以另行向房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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