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讼讨要加班费 法官:需保留相关证据
加班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十分常见。可能有不少人认为,只要在下班时间之外工作都属于加班,加班费自然是少不了的。但市民雷某提起诉讼讨要加班费,就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怎么回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李波,就此案进行了说法。
雷某与某物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雷某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裁决该物业公司给付雷某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7000余元。该物业公司不服,经申请,西安中院撤销了仲裁裁决中关于加班费的内容。
后雷某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其主张的加班费7000余元,该物业公司不服又上诉至西安中院,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未央法院主持调解,该物业公司支付了雷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为什么7000余元的加班费,如此一波三折,一次撤裁、一次发还?李波法官就此释法称,关键在于,雷某未能就其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综上,经用人单位安排,或经单位审批同意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未经审批自行延时工作,不能被认定加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任何关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将会承担因举证不足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单位安排加班,最好留存书面的加班审批单,并保留好其他证据,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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