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分手后闹上法庭
严某和何某系恋人关系,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身处两地。随着两人感情的增进,双方决定在陕西西安购买一套住房,以便将来结婚使用。
购房时,双方作为共同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严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余元,对于其余的71万元购房款,由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12个月,每月还款4000元左右,预留严某女友何某的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
随后,每一期贷款均由严某转账给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给银行。由于何某在西安生活,该房的装修、家具家电的添置就由她负责。可以说,对于将来的小家庭,双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投入了不少的资金。
然而,聚少离多让两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严某苦苦挽留未果,只能选择分手。对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双方产生分歧。严某变更了银行还贷账户,开始自行还款,并起诉至未央区法院,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严某和何某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共同购房,双方均未提供有关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约定的证据,故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判决涉案房屋归严某所有,由严某自行偿还银行贷款。但其中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价值增值的部分,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由严某支付给何某。另外,何某支付的装修费、添置家具家电的费用,由严某酌情折价返还给何某。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最终,西安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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