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污染 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西安日报 2019-09-05 04: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黛)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司法局日前发布《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条例》指出,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2019年10月3日前,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致信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710007)反映,或发送邮件至xassfjl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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