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车身设置管理办法》修改部分条款 禁止使用反光材料 设置车身外侧

西安晚报 2019-09-04 04: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近日,《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改部分条款。按照要求,禁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外侧广告。

《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从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禁止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禁止设置实物广告,禁止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等。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违反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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